张某的父母离婚后,老父亲独自生活,在距领取退休金尚有几个月时,诉亲生女张某履行赡养义务,且要女婿一并承担赡养义务。日前,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女儿张某某支付赡养费每月500元,直至张某领取退休金为止;驳回张某他诉讼请求。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张某系张某某之父,张某某系张某的独生女。2014年9月,张某与妻子陈某协议离婚,约定位于银川市的某套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原系企业下岗职工,未丧失劳动能力,目前无业,无经济来源,尚有几个月可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张某某系某单位聘用人员,月收入2500元左右,目前怀有身孕。张某因张某某未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请求张某某丈夫作为配偶与张某某一并承担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张某暂无经济来源,尚有几个月方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因张某某未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现张某生活困难,故张某某应当给予张某一定的赡养费用。根据张某某的收入来源、收入情况、身体情况及张某暂无经济来源、尚有几个月就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等实际情况,并考虑银川市兴庆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支付张某赡养费每月500元,直至原告张某领取退休金为止;驳回张某他诉讼请求。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毋庸置疑。随着独生子女家庭不断增多,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逐渐发展,便出现了很多类似本案当事人张某这样的“空巢”老人,甚至出现一些失去了独生子女的“失独”家庭,这些家庭老人的赡养问题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同时,因为家庭原因、经济条件、工作原因、身体原因等各种因素影响,“不能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便成了类似本案当事人张某某这样一个群体的无奈之举。因此,出现了类似的矛盾,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换位思考,寻找一个恰当的办法来克服矛盾,特别是作为子女的一方,要积极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不管是经济上的,还是精神上的,要多给父母以慰藉,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对于子女的配偶是否具有赡养义务,我国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义务不是赡养义务,故对张某关于追加张某某的丈夫为本案共同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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