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 沪上一卖房者违约赔付70万元
发表时间:2016-07-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通过房产中介买卖双方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50日内再签订买卖合同,卖家却又在协议约定期内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卖房人武先生以为与中介口头约定,签订协议后3日内答复是否出售房屋还是拥有选择权,却不想在已签订纸质协议情况下,口头约定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近日,上海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房产交易案件,武先生终因签订协议之后违约被判赔偿违约金70万元。

  2014年,郑女士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了解到,武先生想要出售的房屋符合她的需求。协商中,郑女士、武先生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房产买卖双方应于50日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协议期内,郑女士多次要求武先生履行签约义务,然而,武先生不仅拒不履行,还将房屋出售给了其他人。无奈之下郑女士起诉至徐汇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处武先生按合同约定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140万元。

  法院酌定判决,支付违约金70万元

  庭审中,“武先生的行为是否违约以及能否因其行为解除合同”以及“140万元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等问题成为本案焦点。

  武先生辩称,其与房产公司口头约定签订协议后3日内答复是否出售房屋,如不答复,协议自动取消。但法院查明,其已签订纸质协议,因此其与房产公司的口头约定便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武先生在合同约定的50日未至的情况下将房屋转让给了第三人,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另外,针对武先生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诉求,郑女士认为,其损失为房价持续上涨,使得郑女士选择替代性交易成本增加,但郑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选择替代性交易,且被告的行为虽构成违约,但并不足以阻碍郑女士选择替代性交易。

  武先生在协议约定的50日内未履行约定,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法院以原告郑女士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武先生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判处武先生支付郑女士违约金70万元。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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