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餐馆选用他人商标系侵权
发表时间:2015-11-1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关某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有“老麻”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项目有:饭店、餐馆、备办宴席、快餐店、自助餐馆、餐厅、自助餐厅,注册有效期为200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2011年10月12日,关某授权蒋某甲在重庆市和四川省范围内独占使用“老麻”注册商标,并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2014年3月8日,蒋某甲发现蒋某乙在其经营餐馆的招牌上标有“老麻抄手”字样,蒋某甲认为蒋某乙的餐馆名字侵害了其享有独占使用的“老麻”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蒋某甲经关某授权享有在重庆市和四川省范围内独占使用“老麻”注册商标的权利,蒋某乙的餐馆上标有“老麻抄手”,而“抄手”系一种食品名称,不具有识别来源作用,仅“老麻”起到商标识别作用,故蒋某乙使用“老麻抄手”作为其店招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商标法明确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蒋某乙使用的“老麻”商标和关某注册的“老麻”商标相同,且蒋某乙将“老麻”使用在其经营的餐馆上,与关某注册的“老麻”商标核准使用的项目相同,故蒋某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提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认牌购物已经成为我国消费者的一种习惯,而这个“牌”即商标,商标不仅起到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知名度高、信誉号的商标往往也代表着较高的商品服务质量。商家在给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起名字的时候,应当体现自身特色,使用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不能人云亦云,否则,别人已经注册了的商标,还使用就构成商标侵权。另外,根据经营状况和经营规模,商家也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注册自己的商标。(重庆渝北区法院 杨枫 余博)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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