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女方怀孕后执意生下孩子,惹来一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的官司。近日,杭州市下城法院受理了一起未婚生子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件。虽然案件背后涉及情况较复杂,但下城法院本着“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依法判决了这起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案。
执意生子,男方拒不支付抚养费
2012年,向某与郭某在广东相识,随后恋爱、同居。2014年,向某怀孕,在佛山某医院生下孩子向某某。孩子出生后随母亲向某生活,郭某始终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无奈下,向某向下城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的生父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为什么郭某会拒不支付抚养费呢?
郭某在法庭上声称,他与向某之间并未建立真实的恋爱关系,只是相识,两人在一起时间不长,并且自己得知向某怀孕后,多次要求向某不要把孩子生下来,但向某坚持孩子与郭某无关,执意要生下孩子。因此,在孩子出生后,郭某认为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对此,向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人恋爱时的合影,以及恋爱期间郭某为自己办的暂住证、医保卡、社保卡、签证材料等,来证明两人之间的恋爱关系,孩子向某某与郭某之间的亲子关系。
为证血缘,女方主动要求亲子鉴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郭某否认自己与向某曾经的恋爱关系,并且怀疑自己与向某所生孩子向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为证明两人之间确实存在血缘关系,向某主动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郭某却不愿意配合。在法官的解释劝导下,同时考虑到若不配合亲子鉴定,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将由自己承担,郭某最终还是同意与向某某进行亲子鉴定。
休庭之后,双方前往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郭某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匹配度为99.9%。在科学的鉴定下,郭某最终认可了与向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
对抚养费数额争议不休难达一致
虽然郭某承认孩子是自己亲生的,但对向某要求的每月20000元抚养费却有话说。郭某拿出了自己的工资表和缴税证明,说明自己的收入无法负担向某所要求的抚养费金额。并且,郭某认为自己和向某并不是长期同居,孩子的出生是向某精心设计,违背自己和家人的意愿的结果。因此向某应该按照自己之前怀孕时的承诺,自行承担孩子的一切费用。
为了证明郭某确有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却拒不支付,向某向法院提交了郭某作为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信息系统查询结果。郭某却辩称自己才20多岁,在这些公司只是挂名,不可能有实际的控制权和分红。
虽然孩子的出生违背了郭某的意愿,但终究郭某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据此,法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郭某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向某某虽然是非婚生子,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郭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应该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向某要求郭某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但向某要求的数额过高,法院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官判决郭某每月按时支付向某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
法官提示
如今社会发展速度快,个人教育及思想成熟周期也随之拉长,许多年轻人对于恋爱同居的态度较为随意,但未婚生子,可能面临更多的婚姻和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在选择同居和结婚生子时应持谨慎态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遇到类似本案中的情况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 上一篇:
-
法院对不尽抚养义务继承人说“不”
已是第一篇
-
法院对不尽抚养义务继承人说“不”
- 下一篇:
-
非法同居生子送他人 要求抚养权未获支持
已是最后一篇
-
非法同居生子送他人 要求抚养权未获支持